醉酒后驾驶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承担交强险责任
14日,方某醉驾一辆小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恰遇陈某骑车横过公路,人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交警对事故作出认定:方某醉酒后驾驶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在没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没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方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但保险公司以方某醉驾汽车为由,拒绝赔付。陈某遂将方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每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方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受伤,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损失,同时,判决方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生过类似案件,但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因此对于醉酒后驾驶车导致受害每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值得分析。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的一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员醉酒后驾驶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在本质上是先行赔付。上述法律法规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不是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怎么样,保险公司第一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体现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公益属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可以准时获得基本救助。在国内现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制不完善、不健全,法院民事案件实行状况不尽如人意的大环境下,交强险的积极推动作用就看上去尤为明显。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分两部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条例》规定规定,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上述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约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成本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对受害人所垫付抢救成本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成本赔偿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因此,需要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有关内容违反《条例》规定,不应当适用。中国保险业协会依据《条例》拟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成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广泛适用的格式文本,该《条约》规定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在本条至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成本,保险人在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成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这至之一的情形是指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该条规定直接扩大了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即保险公司对上述情形的交通事故事实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既超出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规定,又明显违背了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与宗旨,应当是无效的,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综上,笔者觉得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正确的。